这是描述信息
这是描述信息

新闻资讯分类

资讯分类

FUND NEWS(4.15-4.21)

  • 分类:新闻动态
  • 作者:基金团队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4-2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FUND NEWS(4.15-4.21)

【概要描述】

  • 分类:新闻动态
  • 作者:基金团队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4-22
  • 访问量:0

目    录

 

新规及监管、自律动态(含公募、私募及其他)

 

一、【第3号公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 

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司长郭瑞明就分红和退市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三、中国证监会发布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 

四、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两项业务指南的通知 

五、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流程图的通知 

六、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七、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八、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的公告 

九、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代码管理》的公告 

十、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的公告 

 

产品申报 

 

一、本周新产品申报情况 

二、本周变更注册产品申报情况 

三、本周公示其他申请事项 

四、本周公示准予注册的新产品 

五、本周公示准予变更注册的产品 

六、本周未公示其他获批事项 

 

 

新规及监管、自律动态(含公募、私募及其他)

 

一、【第3号公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pdf

附件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pdf

 

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司长郭瑞明就分红和退市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问:本次股票上市规则修改,引入了分红不达标实施ST的安排。请问是否会有大量公司因分红不达标被实施ST?分红不达标是否会被退市?

 

答:分红不达标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主要着眼于提升上市公司分红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重点针对有能力分红但长期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需要指出的是,ST不是退市风险警示(*ST),主要是为了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的风险。公司如仅因此原因被ST,并不会导致退市;满足一定条件后,就可以申请撤销ST。

 

实施ST针对的是有盈利的企业,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在判断实施条件上,只有当三年累计的分红比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和分红金额(主板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科创板和创业板为3000万元)均不满足要求时,才会被实施ST。

 

规则设置的条件,充分考虑了科创板和创业板企业研发投入大,部分企业仍处行业发展早期的特点。对于研发强度大(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15%以上)或研发投入大(三年累计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即使分红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也不会被实施ST。

 

以2020-2022年度数据测算,沪深两市可能触及该标准的公司数量仅80多家。

 

问:上周五,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了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有观点认为这对小盘股走势造成较大冲击。请谈谈您的看法?

 

答:本次退市指标调整旨在加大力度出清“僵尸空壳”、“害群之马”,并非针对“小盘股”。在标准设置、过渡期安排等方面均做了稳妥安排,短期内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市场有观点认为“本次退市规则修改主要针对小盘股”,这纯属误读。

 

根据测算,沪深两市明年适用组合财务指标触及退市的公司家数预计在30家左右;明年可能触及该指标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约100家,这些公司还有超过一年半时间来改善经营、提高质量,2025年底仍然未达标准,才会退市。市值指标方面,沪深两市当前仅4家主板公司市值低于5亿元,科创板、创业板暂无公司接近3亿元市值退市指标。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司长郭瑞明就分红和退市有关问题答记者问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src.gov.cn)

 

三、中国证监会发布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香港长期保持独特地位和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明确指出要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作出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拓展优化资本市场跨境互联互通机制等部署。中国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配合《若干意见》实施,近期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将与香港方面深化合作,采取以下5项措施来进一步拓展优化沪深港通机制、助力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共同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协同发展。

 

一是放宽沪深港通下股票ETF合资格产品范围。在两地证监会指导下,沪深港交易所已达成共识,拟适度放宽合资格股票ETF的平均资产管理规模要求,降低南向港股通ETF产品的港股权重和港股通股票权重要求,北向沪股通、深股通ETF产品做对等调整,支持香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建设。

 

二是将REITs纳入沪深港通。拟总体参照两地股票和ETF互联互通制度安排,将内地和香港合资格的REITs纳入沪深港通标的,进一步丰富沪深港通交易品种。

 

三是支持人民币股票交易柜台纳入港股通。香港推出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机制以来,内地与香港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积极就人民币股票柜台纳入港股通开展研究,目前相关业务方案已初步达成共识。下一步双方将继续推进业务方案完善、规则修订、技术改造、投资者教育等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早日推出,助力人民币国际化。

 

四是优化基金互认安排。拟推动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与管理人同集团的海外资产管理机构,进一步优化基金互认安排,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

 

五是支持内地行业龙头企业赴香港上市。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发布实施一年来,已有72家企业完成赴港首次公开发行(IPO)备案,赴港上市融资渠道畅通,有力支持内地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行业龙头企业赴港上市融资。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会同香港证监会等各有关方面,指导两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等,共同推动上述政策举措尽早平稳落地实施。

 

中国证监会发布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src.gov.cn)

 

四、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两项业务指南的通知

 

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工作部署,做好北交所启用独立代码号段所涉登记结算业务安排,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增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代码切换业务环节,本公司将根据北交所业务通知及发行人申请于上市前一交易日(即代码切换日)将发行人原新三板股票代码切换为北交所股票代码。

 

二、明确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代码切换所涉投资者业务、协助执法业务等业务安排。具体如下。

 

(一)证券查询业务的处理

 

查询代码切换日前(不含当日,下同)的证券持有、质押及司法冻结等情况的,需通过原新三板股票代码查询;查询代码切换日及之后的证券持有、质押及司法冻结等情况的,需通过北交所股票代码查询。

 

(二)质押、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协助执法等业务的处理

 

代码切换日前,质押、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协助执法等业务需按照原新三板股票代码申请办理。

 

代码切换当日,暂停办理质押、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协助执法业务方面,证券代码切换当日,暂停办理除到期自动解冻、轮候冻结生效为正式冻结(如有)外的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轮候解冻、扣划等协助执法业务。对于计划在代码切换当日办理上述业务的,请相关主体提前做好业务安排并在代码切换日前办理业务,避免代码切换当日无法办理。

 

代码切换日后,质押、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协助执法等业务需按照北交所股票代码申请办理。对于代码切换日前已办理的质押业务,办理解除质押等后续业务时需使用记载原新三板股票代码的质押登记证明等材料。

 

关于上述安排,发行人将分别在公开发行申购日前及代码切换日前披露相关提示性公告,请各相关方予以关注。投资者、有权机关等相关主体有上述业务办理需求的,请合理安排时间并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对于未合理安排时间办理业务导致的相关风险由投资者、有权机关等主体自行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原指南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五、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流程图的通知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各机构:

 

为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透明度,进一步便利申请机构了解登记业务办理流程,提升协会服务水平,协会梳理总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相关流程并形成流程图和配套说明,供行业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流程图

 

六、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了持续优化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沪港通标的范围,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5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合作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七、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市场参与人:

 

为持续优化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深港通标的范围,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5月5日前反馈,电子邮箱:hyglb@szse.cn。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修订说明

 

八、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的公告

 

来源:北京证券交易所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规范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管理,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

 

发行人于2024年4月22日后启动发行工作的,按照本所相关规则确定920号段的证券代码。2024年4月22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继续沿用现有证券代码,直至本所统一为其切换为920号段的证券代码。

特此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的公告 (bse.cn)

 

九、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代码管理》的公告

 

来源:北京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证券代码管理,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代码管理》。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代码管理》的公告 (bse.cn)

 

十、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的公告

 

来源:北京证券交易所

 

为配合新代码号段启用,指导发行人、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有序办理股票发行上市业务,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

 

 

 

产品申报

 

一、本周新产品申报情况

 

(以下产品申报情况均以证监会公示为准,可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办理大厅机构部公示信息,下同)

 

 

 

二、本周变更注册产品申报情况

 

 

 

三、本周公示其他申请事项

 

 

 

四、本周公示准予注册的新产品

 

 

 

五、本周公示准予变更注册的产品

 

 

 

六、本周未公示其他获批事项

ewm

©2004-2021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0037020号   GEOWAYS提供技术支持